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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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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制度的概念1.广义: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2.狭义: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二、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概况(一)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难以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因此土地占有形式是部族、氏族、家庭公社分层次占有、支配和使用,经营方式采取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人们共同劳动和生活,耕种土地的收获物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集体劳动所获得的产品平均分配。(二)奴隶制社会(夏商周)——国家土地所有制(井田制)1.土地所有制形式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君主既是奴隶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于商朝,盛于西周。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形状如“井”字,故曰“井田”。2.土地经营方式土地的经营方式为部分共耕,部分私耕。公社农民在公田上集体耕作,收成全部归奴隶主贵族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明了国王掌握国家最高的政治统治权,又拥有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通过分封制,授土授民分封给各级奴隶主贵族。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受封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义务,就是要向国王交纳贡赋。(三)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废井田、开阡陌,授田制)1.土地所有制形式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的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时期人类进入铁器时代,生产力提高,井田制逐渐瓦解。公元前685年,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肥瘠等级征收实物地租。战国时期,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标志着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初步形成。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确立了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实行实物地租的剥削方式。战国时期,大部分土地采取授田制,将国有土地按“按户口、开阡陌、定数量、制辕田,盗徙封”的原则分配各阶层占有和经营。土地所所有权高度集中于国家,农民向国家缴纳地租,地租形态由劳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且带有一定的租税合一的性质。由于实行私人土地长期占有制,公民经营使用的土地在法律上已被赋予了一定的独占性,农民采取个体独立经营形式,农户大家庭被一再分裂小家庭,“受之于公”的土地分配方式被“受之于私”的现实所冲破,需要大家庭户分户析产或自行开垦,农民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从而促进了小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又加上军功赐田的世袭化,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土地买卖的现象开始出现。所以,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国家所有制,但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2.土地经营方式在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下,有两种基本的土地占有形态和经营方式:①一部分土地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②另一部分土地是通过国家授田和军功赐田等方式由私人占有和经营使用。(四)秦汉时期——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1.土地制度秦汉时期,秦统一六国之后在全国推行名田制,承认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西汉初期在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同时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汉初将公田赏赐給贵族和分配给贫民,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过程。这一时期允许土地买卖,且到汉代土地买卖的交易方式具有一定规范化。土地允许买卖,标志着土地私有制成熟,也促进了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动力。(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按户籍计口授田的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2.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的特征是:土地私有制确立和巩固。3.土地所有制结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占主导地位,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基础;地主阶级成为封建国家政权的主要社会基础,其利益和封建国家政权的利益在根本上保持一致。4.土地私有化下的问题:①阶级矛盾: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成为封建社会的两大对抗阶级。②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封建国家实行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5.两汉时期土地所有制的特点:(1)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发展,打破了土地所有制纵向的等级制结构,形成了国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和自耕农是由土地并存的横向分割结构。(2)由于土地自由买卖和封建国家对土地关系的干预和调整,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之间此消彼长、相互转化。“田无常主,民无常居”。6.土地经营方式(1)国有土地的经营方式:①假民公田:国家土地租佃制经营,将国有土地租佃给农户耕种,收取实物地租。(其目的是救灾赈民和增加财政收入)还有一种情况是“公田转假”,即地主承租国有土地,再转租给农民。(其目的是地主为敛财、扩大收益)②屯田:屯田创设于秦朝。秦时,利用谪戍边疆的罪人进行屯田,两汉时期,国家在边境地区大规模发展屯田(其目的是对匈奴的战略性防御措施——屯兵布防,减轻粮草运输压力,保证军粮供应)。(2)地主土地私有制下的经营方式:①租佃制经营:地主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出租给佃农,由佃农独立经营。②雇佣制经营:地主雇佣无地的贫民从事农业生产。③使用奴婢的经营形式:地主使用奴婢从事农业生产,全部占有其劳动产品。④地主田庄经济:地主阶级地主生产经营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东汉时期盛行。在田庄里,剥削者和劳动者每每是聚族而居,带有浓厚的封建宗法色彩。田庄主要劳动者包括豪强地主的贫困宗族亲戚。宾客、奴婢、农民,他们对豪强地主有极强的依附性。田庄的依附农民除了向田庄主交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为田庄主服各种劳役。(其主要特点:①规模大,生产中实行集约化的协作劳动,自给自足;②聚族而居,宾客相附,等级严格;③带有浓厚的宗族宗法色彩;④拥有私人武装。)(五)北魏至唐朝中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1.曹魏的屯田制与大土地私有制并存——租调制(1)原因:①连年战争和灾荒瘟疫致使经济秩序遭受极其严重的破坏;②人口大量死亡流徙,人口锐减;③劳动力与土地相分离,大量土地荒芜,农业生产衰落。(2)屯田制含义:曹魏屯田制的性质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经营形式,是一种高度集中的战时经济体制。实行屯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而是要有充足的劳动力。(3)曹魏的屯田形式——军事性的战时体制①民屯:分布广,面积大,主要分布与内地,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实行准军事化编制,即典农系统,与地方行政系统平行,互不统属。募集流民和强制迁徙新征服地区人民耕种,屯田民与国家之间保持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剥削方式:“计牛输谷(定额租制)”和“分田之术(以实际收获量按一定比例征收实物地租)”②军屯:多分布与边防前线一代,实行集中管理和集中经营。实行完全军事化编制,即度支系统,其生产者主要是边防军队士兵。——剥削方式:采取军事徭役性剥削方式,全部上缴。(4)租调制①含义:曹魏赋税制度为租调制,主要由自耕农负担,分为田租和户调两种。天租即土地税,按亩征收;户调按户征收,以征收绢帛、丝麻为主。②特点:定额税制;实物税;赋税较轻。(5)士族地主及其地土地私有制;①特点:封建割据性;军事性。②原因:连年战争;士族地主拥有大量部曲;出现坞壁;较强的政治权势和经济势力。(6)扶持自耕农措施:迁徙人民充实内地,招徕流民,兴复县邑,劝课农桑,兴修水利,恢复和发展陷于崩溃的自耕农经济;检括户口,扩充编民,颁布租调制度。2.西晋的占田制(1)内容:占田制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农民的占田、课田制和租调制的规定;二是关于以世族为主体的地主阶级的占田和荫客制。其主要性质包括对土地私有制的法律承认,又包括对土地兼并形势下对土地经济关系的适度调节和限制的限田。(2)农民的占田、课田的租调制曹魏后期屯田制日趋崩溃,西晋时全面废止屯田制度,原来屯田的军民转变为编户,承认其土地为农户个体占有和使用。在政府推行垦荒政策和“诏罢天下军役”的军队整编和复员之下,农民土地私有制获得法律和政策的双重动员,同时又规定农民私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以达到适度调节农民的土地经济关系。课田制和租调制为土地赋税制度,西晋的课田、田租制是先规定课征田赋的土地定额,然后在此基础上直接规定田赋交纳的总额。(农民在课田亩数之外所占有和耕种的土地不纳税,达到了鼓励土地垦殖和劝课农桑的目的。)(3)世族为主体的地主阶级的占田和荫客制①含义:规定各等级官品所占田的标准额度,及其官品所荫衣食客和佃客的不同额度。②意义: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意义,缓和了土地兼并,国家掌握了更多的劳动力、培植自耕农,增加了赋税收入。调节了封建国家、世族地主和农民三者之间的矛盾。3.东晋、南朝的土地制度——延续东晋的土地制度(1)赋税制度:①东晋前期实行度田收租制,中后期改为征收口税。②南朝时期的土地赋税采用按丁征收租调、徭役的办法。4.北魏至唐前期——均田制、租调制(1)原因:目的是为了恢复和保护小农经济,增强北魏政权的经济实力;适度限制大土地私有者的土地兼并和荫占依附人口,使国家掌控更多劳动力以获取更多租调力役;现实困境为民族矛盾缓和,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北魏政权掌握大量官田荒地为均田制推行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2)含义: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制度包括建立三长制和修订新的租调制度。①三长制:均田令颁布后,废除宗主督护,实行党、里、邻三长制,三长职责为检查户口,催督租调,征发力役。②改订租调制:适应了均田制,减轻了税收负担。新税制改按户征收为按一夫一妇征收,扩大了税收来源,减少了隐丁漏口。(3)性质、作用及其局限性①性质:具有土地国有制和私有制两重性质,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私有制占从属地位。②作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安定人民生活,增值人口,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国家经济实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垦殖了大量荒地,增加了农产品产量,社会经济逐渐繁荣起来。③局限性:未从根本上触及大土地私有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也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普遍、深入地推广。5.唐前期的税收制——租庸调制①含义: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规定,人丁可以交纳绢布代替力役,称为“庸”。②特点:以丁为本,按丁为征税单位。以庸代役,可使百姓不因服役而耽误农时。③作用:实行均田制,调整了土地关系,改革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促进了社会稳定,缓和了阶级矛盾;垦殖了大量荒地,扩大了耕地面积;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唐前期的社会经济出现高度繁荣的景象。④崩溃原因:土地兼并日益激烈,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膨胀,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国有土地日益枯竭,失去了均田制继续推行的物质基础;农民的破产逃亡和户籍混乱,是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的重要原因;苛捐杂税繁重,户籍失实,诈伪甚多,使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六)唐后期至两宋1.土地制度①唐:唐初,北方边境广置屯田(军屯),安史之乱后,中原地区迅速发展屯田(民屯)。②宋: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还存在一定的国有土地。唐后期到两宋时期,封建国家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对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持自由放任的态度,国有土地所有制衰落,土地私有制确立了统治地位。③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特征:Ⅰ封建国家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对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持自由放任的态度;(主要包括:对土地的垦殖持自由放任政策,只要照章缴税即可;对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不再直接干预和限制;对土地占有格局不再进行直接调整;对国家征用私有土地实行有偿占用政策;)Ⅱ土地兼并的激烈化导致地权的集中和垄断,加速地主阶级大土地私有制的膨胀与自耕农的破产;Ⅲ国有土地私有化,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2.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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