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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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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月(吨/月);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时起至时止;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前气压大于等于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元/立方米;人工煤气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IC卡燃气计量;衡;或者。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气人:用气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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